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院长分会工作规程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院长分会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院长分会,简称中交教研会院长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由新国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组建,由全国高等学校交通类专业的院(系)、交通企事业单位和关心交通事业卓越人才培养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的二级分支机构,接受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的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成为新时代交通人才成长与综合交通发展的桥梁和载体。本分会将团结、组织全体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我国从交通大国向交通强国的发展中挖掘、整合行业资源优势,强化企业在高校人才培养中的参与度,增强大学生对专业的认同感和使命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打造中国交通领域卓越人才培养、先进技术引领、创新成果转化、拉动行业发展的具有中国新时代特色,直接服务于综合交通发展的产学研融合平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分会主要通过会议会展、励志奖学、编辑出版、学术交流、创新竞赛、成果转化等方式开展业务活动。
(一)不定期组织会员进行专业研讨和座谈,持续开展“中国交通院长论坛”活动,交流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共享人才培养创新模式, 展示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及其应用;
(二)选拔(出版)交通运输类大学生优秀论文(著), 为现代交通适用型、创新型、综合型专业人才提供培养及激励的平台;
(三)设立奖学金,定期评选优秀大学生,定期出版大学生优秀论文(著)集。激励和培养热爱专业、奉献行业的优秀学子,增强大学生对行业的认同感和使命感;
(四)开展好书推荐、阅读活动。本分会定期由院长、专家推荐交通领域或有助于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优秀书籍,籍论坛期间赠予会员及论坛参会单位,支持会员单位的图书馆建设,激发学生读书热情, 开拓学生视野;
(五)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建立院长分会和各内设机构网站。增进交流,互通成果,分享国内外高校交通专业学科及行业发展的前沿信息和动态;
(六)提供技术、产品交易服务。通过高校师生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及创新成果展示,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易服务,提供大学生创客空间,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应用;
(七)完成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及相关部门委托和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组成
本分会接纳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应在交通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热心并积极支持为建设交通强国培养卓越人才的人士。凡承认本分会规程,参加本分会活动,履行本分会义务,愿为本分会积极工作的有交通类学科专业的高等教育机构、交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在本分会备案;
(四)由本分会行文公布,并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分会举办的活动,可优先接受本分会刊物及信息资料;
(四)积极向本分会推荐、提交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五)遵守本分会工作规程,执行本分会的决议,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六)根据业务需要,会员有责任义务完成本分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退会
会员可自愿退会, 要求退会者应以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秘书处据此除名,并报常务理事会。会员连续 2 年不参加本分会活动,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与分会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4 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决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制定本分会工作计划,审定或修改本分会工作规程,审议本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本分会理事并组成新一届理事会,决定本分会重大事宜。
第十条 本分会理事会由理事若干组成,设理事长(单位)1 名, 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 1 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秘书处挂靠在理事长所在单位,负责处理本分会日常事务。除设秘书长 1 人外,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秘书若干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有关规定,本分会不再设立下属机构。
第十二条 团体成员单位担任本分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的代表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报本分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确认,担任副理事长及以上职务人选须报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会费收缴
本分会会员的会费由新国线运输集团统一代交。分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均无需另交会费(愿交纳者除外)。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本分会的整体业务活动费用由新国线运输集团筹集并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业务收入
本分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获得的收入纳入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统一财务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本分会成员单位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本分会常务理事会解释。